商务部关于直销产品和直销培训员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秩函〔2016〕153号
【发布日期】2016年4月8日
【生效日期】2016年4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取消了直销产品说明重大变更审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维护直销行业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现就直销产品和直销培训员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直销产品和直销培训员备案
(一)网上报备及书面备案。
直销企业应当根据《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在直销产品上市销售、直销培训员开展培训前,通过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报备直销产品信息、直销培训员信息,并将《直销产品备案表》、《直销培训员备案表》等书面材料加盖公司印章后,向直销企业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直销产品退出市场、直销产品信息发生变更、直销培训员注销的,直销企业应当提前或在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过信息系统报备,并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书面备案材料。
直销企业应当将报备直销产品、直销培训员的相关资料、证明文件存档备查。
(二)备案审查及公布。
直销企业报备的信息、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予以公布。直销企业报备的信息、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通知直销企业限期补充、修正。直销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补充、修正即销售产品、开展培训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信息系统公示直销企业实际信息报备情况(包括存在的问题)。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备案工作实施细则,确定直销企业需提交的书面备案材料清单。
二、加强事中事后管理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抽查制度,对直销企业报备直销产品、直销培训员情况开展随机抽查。信息系统公布的直销企业报备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抽查中发现直销企业未报备信息或报备信息存在虚假、误导,或社会公众反映上述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公示,并责令直销企业限期改正。直销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信息系统及时公布改正情况。直销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报请商务部依法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商务部根据《直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本通知,对直销企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备案管理进行监督。
三、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商务部关于直销培训员备案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函〔2007〕1号)、《商务部关于加强直销企业变更直销产品说明和直销培训员备案审核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0〕3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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